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3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