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總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