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證券金融事業財務、業務之檢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62條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
- 第63條證券金融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 第65條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二、…
- 第65-1條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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