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三節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第3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