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二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第2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