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第5條 法規: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