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第3條 法規: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證券承銷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售有價證券時,得由其自營部門或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開設「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出售之,並應依照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