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第25條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三、其他違反本會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