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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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