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