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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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