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第22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