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7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