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但由他業兼營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者,不得為之。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業務以於其募資平臺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為限。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顧問部門。
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已設置專責部門者,不在此限。
前項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之設置,應依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及內部管理之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指派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人員至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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