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