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3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