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1-1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四節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第31-1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第一項投資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