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