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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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