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之一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41-2條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