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37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本會核准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