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第25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履行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