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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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 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第2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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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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