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基金之募集程序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