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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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