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銷售機構 第25條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