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第四節 期貨經理事業 第41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相互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