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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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