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二、投資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六、內部稽核。七、法令遵循。八、主辦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