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2條 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