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