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公會至少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均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任。
但理事、監事中,至少各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連任者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多寡取捨,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數多寡為序,順次遞補。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5條
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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