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