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5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一定倍數及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