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六節 受益憑證 第37條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前三項之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