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