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9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9條 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