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取得人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百分之一時;上開申報及公告義務應繼續至單獨或共同取得股份降低至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為止。
二、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控制權者。
三、取得股份之目的。
四、資金來源。
五、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六、股權之行使計畫內容。
前項取得人應就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併同申報。
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前二項應行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前二項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當日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任何人單獨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時,除應依本辦法規定申報及公告外,並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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