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4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取得人間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定義的名詞 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