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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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6條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9條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二、招股章程。三、公司章程。四、有關法規:…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 第36-1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 第37條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
- 第38條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核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
- 第38-1條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
- 第39條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
- 第41條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
- 第42條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 第43條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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