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36-1條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36-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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