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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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1條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42條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 第143條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45條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146條(刪除)
- 第148條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
- 第149條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第150條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二、基於…
- 第151條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
- 第152條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
- 第153條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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