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25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三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二、存續期間。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