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