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四、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五、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七、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八、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七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第30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
- 第31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報告除以編製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32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32-1條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
- 第33條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二…
- 第35條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第36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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