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
二、證券交易所、會員及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人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證券交易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三、會員入會或退會。
四、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與證券交易所間,關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五、依本法第一百一十條或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對會員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所為除名或終止契約以外之處分。
六、證券商存置於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結算基金運用情形。
七、董事會之決議。
八、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證券交易所應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第29條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第30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
- 第31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報告除以編製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32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32-1條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
- 第34條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
- 第35條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第36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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