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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5條證券交易所對受寄之款項及證券,應擬具保管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 第26條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
- 第27條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一、成交證券之名稱。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
- 第28條證券交易所應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第29條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 第30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
- 第32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32-1條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
- 第33條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二…
- 第34條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
- 第35條證券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 第36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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