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一、成交證券之名稱。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四、成交量、值之分計及合計。五、股價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