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證券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備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19條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
- 第20條證券交易所提存前條之賠償準備金,應專戶提存保管,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左列以外之運用:一、政府債券。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 第21條證券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
- 第22條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行。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
- 第23條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
- 第24條證券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上市公司及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 第25條證券交易所對受寄之款項及證券,應擬具保管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 第26條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
- 第27條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一、成交證券之名稱。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
- 第28條證券交易所應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內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 第29條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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