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為發起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第13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三、股東名冊。…
- 第14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其內容除應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關於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
- 第15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第16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
- 第17條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十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