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
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櫃檯買賣證券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櫃檯買賣證券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櫃檯買賣事業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給付結算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櫃檯買賣事業擬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5條櫃檯買賣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櫃檯買賣事業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6條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
- 第17條櫃檯買賣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交易;回復交易時…
- 第18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業務規則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則應規範下列事項: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 第19條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
- 第21條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
- 第22條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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